因未给员工缴纳医保,公司被判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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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员工生病后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医保可报销部分的费用,要由谁来买单呢?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揭阳某公司支付吴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5万元。

2018年3月,吴某入职揭阳某公司。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2022年5月,吴某在家因自身疾病突发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同年12月,吴某出院,花费医疗费21.8万多元,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为20.5万元。后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等。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揭阳某公司作为吴某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吴某缴纳在职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公司未缴纳该保险致使吴某因病住院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向吴某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判决后,揭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即人们通常说的“五险”,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也是我国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三十日之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

法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而致使劳动者权益受损,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视情况赔偿劳动者损失。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李洁 钟朱彬

编辑 施心怡
校对 蒙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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