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珠海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审计法精神,聚焦特区审计实践需求,为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法治保障,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现行《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于2003年制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系列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作了较大篇幅的修订。
“随着形势发展,珠海现行审计监督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有必要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作全面修改,强化审计监督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主要创新和亮点内容体现在拓展审计监督范围、用数字赋能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整改五个方面。
《条例》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事项、单位和调查重点予以补充完善,提出审计机关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刚性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其次,适应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新形势,基于审计机关对公共资产的审计监督权,针对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创新性地将审计监督范围覆盖到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和安全管理等过程。同时,针对珠海农村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审计监督缺乏有力抓手的现状,明确相关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审计职责。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建设要求,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的能力。规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提供。同时,要求审计机关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并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的重点;规定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促进各单位完善内部治理;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内部管理监督。
《条例》充分体现审计法修订精神,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对外聘的人员和机构提出了保密和依法履职的要求,强化对被聘请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此外,建立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保障审计行为的独立性。
《条例》推出审计整改的“组合拳”,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南方+记者 张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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