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南方+ 记者

12月15日,珠海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控烟管理模式、控烟范围、社会参与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的出台,旨在推动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烟草烟雾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为珠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聚焦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划定控烟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室内禁止吸烟;规定托儿所、中小学校等五类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规定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轨道交通站广场等吸烟点(区)以外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规定吸烟点(区)的设置条件。

《条例》强化控烟工作的社会参与和宣传引导。公共场所应当粘贴含有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法律责任和投诉电话等内容的禁止吸烟标识;明确政府及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宣传义务,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宣传活动;利用“世界无烟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无烟环境;倡导设置戒烟门诊,指导医疗机构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提供戒烟宣传和诊疗服务;明确投诉举报渠道,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条例》实行个人和场所双罚制,一方面明确了吸烟者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压实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义务的,处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规范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对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或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罚。对乱扔烟头行为,依照《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南方+记者 张紫微

编辑 刘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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