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少网友的强烈反应来看,几句轻飘飘的“帅哥,对不起”“对不起,我们误会了”并不足以构成“范围及程度相当”的道歉,因为“诬告社死”的潜在代价与“警务室道歉”的处理结果相比,实在不符比例原则。
王兢
责任编辑 | 陈斌
12月12日,据成铁第一法院官微消息,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过程并不复杂:6月11日晚,当事人何某某乘坐地铁时,车厢中两名女子突然站起来大声质疑,“你是不是用小型摄像头偷拍”。两人向列车安全员表示,何某某的鞋子闪烁绿光,怀疑上面有摄像头。何某某回忆说,“当时就被安全员夹住胳膊,好像被抓了现行。”他脱下鞋子配合检查,民警赶来将他带回警局调查之后才还了他的清白,并告知何某某保留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何某某随后决定起诉两名女子,也将成都地铁列为被告。案由是一般人格权侵权,诉愿是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一审判决的出炉,等于是驳回了当事人要求公开道歉的诉求。12日晚,当事人发布视频称:对于判决结果表示很遗憾,是否上诉还需要跟律师商量,自己更倾向于上诉。
成铁第一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将两名当事女子的涉案行为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判决书认为,二人当时“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影响范围较小”。鉴于二人已经当场道歉并提出承担交通费,“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在“嗣后阶段”,判决书认为“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二人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判决书还认为“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之后,不少网友对此展开了强烈的质疑,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其一,对于“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利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的说法,不少网友反弹强烈:两名当事女子既然在公开场合指控他人,就应为指控的真实性负责。而在事件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二人非但没有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持续地羞辱当事人的人格,其所作所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涉嫌诽谤也涉嫌诬告陷害。
其二,“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影响较小”的说法,网友也对其进行了质疑。根据当事人的发文,两名当事女子出声时就已有同车乘客查看后表示“这不是摄像头”;而一行人在孵化园站下车等待的三十分钟里,安全员要求当事人靠墙站着、脱下鞋子,忍受来来往往的乘客注视,还有保安前来询问,似与“并未引起围观及讨论”的表述不符。
其三,如果“影响较小”的立论成疑的话,那么“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就更难成立了。从不少网友的强烈反应来看,几句轻飘飘的“帅哥,对不起”“对不起,我们误会了”并不足以构成“范围及程度相当”的道歉,因为“诬告社死”的潜在代价与“警务室道歉”的处理结果相比,实在不符比例原则。
其四,就“嗣后阶段”而言,判决书认为“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源于当事人在网络发布信息,因此不能归责于两名当事女子,她们的行为“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同样引发了质疑。网友的质疑在于,当事人自己发文还原事实经过,本来就是为了维权而在“社会公众层面造成影响”,怎么又成了“嗣后行为影响扩大”?
其五,“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的表述,也让不少网友产生疑问。有网友调侃说,依照这个逻辑,何某某倒是在自愿配合两名当事女子的污蔑诽谤乃至诬告陷害了,难怪其所造成的主要后果要由何某某来承担,他连公开道歉的救济请求也得不到满足。
总之,男子在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曾引发广发关注,一审判决公布之后又引发了不少网友从多个角度的强烈质疑。目前看来,一审很可能不是终审,而如何避免本案成为又一个像彭宇案一样的“标志性案例”,值得司法机构与全社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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