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放飞自我”?台山法院:且“刑”且珍惜!

台山市人民法院

“判缓刑等于没判刑?可以放飞自我?”近日,台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罪犯郑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郑某因犯诈骗罪被台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依法到某地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间,郑某屡次不按规定时间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相关情况,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2023年3月被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训诫一次。2023年10月,因郑某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向台山法院建议撤销郑某缓刑。

审理结果

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作出上述裁定。

简要分析

缓刑,是个什么刑?

缓刑是指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无需在监狱执行刑罚,交由社区矫正执行。如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缓刑并非无限制的自由,被判处缓刑的人员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则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温馨提示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处罚。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有决不可触碰的行为红线。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判缓刑,应珍惜改过机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台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 李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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