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跟朋友外出游玩,
随后到朋友家里聚餐,
酒后在沙发上休息,谁料当晚死亡。
小陈的家属起诉当晚共同饮酒的人,
要求赔偿170万元!
到底发生了什么?
为何热情招待了朋友却被起诉?
法院最终怎么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一起聚餐的“共饮者”又有哪些“注意义务”?
佛山这个案子被央视关注!
前些年佛山有一个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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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喝酒后骑摩托车男子身亡
家属起诉同桌人索赔57万多元
2016年8月18日晚,佛山的元某、吴某和朱某三人一起到乐某经营的小食店吃饭、饮酒,四人几瓶白酒下肚后,醉意熏熏,散场回家。
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和朱某,途中因摩托车侧翻,吴某当即换乘另一台出租摩托车离开,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继续行驶。
随后,元某驾驶的摩托车再次滑倒,朱某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的父母以元某、吴某、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7万多元!
朱某父母诉称:
吴某、乐某在饮酒过程中劝酒致使元某、朱某二人醉酒,且没有阻止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回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57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均应承担责任 赔偿46万多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元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导致朱某死亡主要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吴某、乐某作为同饮人理应知道元某、朱某当晚饮酒较多,酒后驾车返回住处存在一定的危险,但二人均未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提醒,也未关注其去向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劝阻,亦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素之一。故吴某、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在饮酒较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明知被告元某大量饮酒而依然搭乘其摩托车,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酌定减轻三被告15%的赔偿责任。
由于三被告在本案中属于分别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由被告元某承担91%的赔偿责任即424396.82元,被告吴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23318.51元,被告乐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18654.80元。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闹出人命的悲剧
此前已发生多起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即使劝酒人没有主观过错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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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马上年底了
又要经常聚餐喝酒了
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切记!切记!
来源:央视《法治深壹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水法院、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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