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出台一系列销售激励政策,然而当员工达成奖励条件时,公司却以员工离职拒绝发放,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公司发放业绩奖金?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员工离职为由拒发业绩奖金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地产公司应向员工小新支付尚余业绩奖金8.3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小新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21年1月至9月,根据该公司实施的奖励政策,小新销售的商铺、公寓及车位等物业数量对应业绩奖金为8.7万余元。
2022年6月,小新从地产公司离职。同年9月,地产公司向小新支付奖金4000元。后小新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尚余业绩奖金。
地产公司辩称,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若员工离职,已发奖金无需退回,未发放奖励需扣除不予发放。
【法院审理】
首先,案件中激励政策所设立的奖励,系地产公司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小新通过自身努力达到上述销售激励政策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地产公司理应支付上述奖励。
其次,案件中的奖励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地产公司以小新已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限制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
最后,案件中的奖励政策及实施是于2021年度发生,小新于2022年6月才离职,依据上述激励政策,地产公司于2021年度应向小新发放奖励,但至今未发。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诚信,是治企之本。额外奖励,是企业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福利举措。员工凭借自身努力,在任职期间达到奖励条件,企业不能因员工目前的离职状态就拒不支付。这不仅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企业诚信建设。
同时劳动者在职期间应保存可以获得奖金的相关证据,如工作业绩、平时工作考核情况、获得的单位相关奖励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来源:新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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