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支机构有奖励,取得法学博士、硕士学历给予50%学费支持,最高25万元......今年8月,《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正式出台,37条举措中,不少政策涉及对律师、律所进行直接奖励。
政策奖励将会如何落地?具体需要哪些条件、如何申请?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实施细则》划分六章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资助项目的职责分工、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流程等内容。
引进和培育机构类资助的具体资助标准
境外知名律所在深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最高奖励50万元
(一)对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到深圳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落户深圳的代表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对本市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1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境外业务收入曾达到年度500万元的,给予律师事务所总所最高30万元奖励。每家律师事务所总所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年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年业务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律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五)对在当地近三年平均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落户深圳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奖励。
(六)对近十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落户深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落户奖励。
(七)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引进和培育人才类资助的具体资助标准
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境外院校法学硕、博学历,学费支持50%
(一)本市律师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境外院校(以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法学排名为准) 的法学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50%,最高25万元的学费支持。
(二)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三)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引进的首次在深圳执业且近十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执业律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荣誉的律师,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四)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深圳律师,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五)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取得一项、两项、三项以上专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新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可)的深圳律师,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六)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引进首次到深圳执业的行业领军人才(包括入选司法部公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等)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引进首次到深圳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包括服务于智能科技及知识产权领域、涉外领域、金融领域的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需承诺在领取资助之日起在深圳执业至少两年;申报主体为机构的,需承诺引进的人才在深圳执业至少两年。
综合发展类资助的具体资助标准
开展合作办学,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一)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举办的全国性法律论坛等活动,经批准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二)对市律师协会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国际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律师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并开展合作办学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对市律师协会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开展的律师行业信息化、合规管理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认定为技术水平先进、降本增效明显的应用平台,按不超过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
线下申请,安排评审与核查环节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线下申请方式,具体资助流程如下:
(一)申请和形式预审。申报主体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
(二)初步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向申报主体反馈初审结果。对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说明未通过原因。
(三)专家评审。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资助项目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报告。
(四)现场核查。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五)征求意见。对通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的资助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六)拟定资助计划。对于通过申报流程的资助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资金资助计划,包括拟资助主体名单及其资助金额等事项。
(七)社会公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主体名单及资助金额等事项,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八)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批复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据悉,《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后,有效期将至2026年8月2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月9日前,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jlgc@sf.sz.gov.cn。
南方+记者 曾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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