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注射玻尿酸,一针下去竟致右眼失明!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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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盲目的爱美很可能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带来无法承受的身心之痛。张女士曾到一家私人美容室注射玻尿酸,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针下去不仅没让她变美,反而造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右眼失明。为张女士注射玻尿酸的高某芬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女子就是给张女士注射玻尿酸并导致其右眼失明的高某芬。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芬承认,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明知在脸部注射针剂属于医疗美容活动,但一直辩称当时是张女士强烈要求她注射的。

      2021年11月1日,张女士带着朋友徐先生来到高某芬的“私人美容室”。高某芬描述,当时两人自带了干细胞冻干粉,她就给徐先生注射了干细胞,而张女士所注射的玻尿酸,则是自己一直使用的品牌。

这次针剂注射,高某芬收取了2000元。2021年11月29日晚上,张女士和徐先生再次找到高某芬。高某芬宣称,这次两人不仅自带了干细胞冻干粉,还带了不知品牌的玻尿酸。随后,高某芬帮张女士注射了玻尿酸。

      没想到,这一针注射下去就出了问题,张女士当时就感觉不舒服,当天晚上先后到东莞的三家医院进行治疗,但三家医院均没有溶解玻尿酸的设备,于是就当即赶往广州治疗。2021 年 11 月30日,广东省人民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手术治疗,但其右眼视力未能恢复至正常水平。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为前额玻尿酸注射后致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遗留右眼无光感(盲目 5 级),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向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经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调查以及向卫健部门核实高某芬医师执业资格情况后,认为高某芬涉嫌刑事犯罪,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遂立案侦查,由此该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据介绍,这是一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案件,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证据取证的审查和转换。案件侦查终结后,根据相关证据,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高某芬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芬一再辩称,案涉玻尿酸是张某燕自己带来且主动要求注射的。据了解,由于事发时间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案涉玻尿酸及其包装已被处理,所以无法确认其来源与质量,这也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高某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芬没有犯罪前科,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部分赔偿受害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与此同时,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也提出了质疑,认为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对被害人致盲的原因只是一种估计或者判断,并不是一种认定,是本案证据链的一个缺失。公诉机关回应,结合全部的案件材料,可以认定高某芬注射玻尿酸的行为,与张女士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右眼失明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芬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考虑到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处高某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法官说案

      主持人:是一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案件,也就是说非法行医,有可能被行政处罚,也有可能被追刑责。在什么情况下非法行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 杨沛熹:

      首先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行医,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就是非法行医,有如下几种较为常见情况: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二是非医疗机构超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包括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手术;三是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销售产品。

      对于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一般会面临行政处罚,而以下情况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以下情况:(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庭审中,双方对案涉玻尿酸的来源也进行过辩论,但由于从事发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时间间隔比较长,很难取证。在这里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在非法行医中使用了假药或者劣药,又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 杨沛熹:

      假设在非法行医中使用了假药或者劣药,要确定以下内容:行为人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生产、销售药品的数量是多少;涉案金额是多少。

      假如行为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行为,行为人可能会同时构成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最终将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假如行为人仅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其若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使用了假药、劣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将会更大,对其的处罚也必然更重。

      主持人:医美行业被人称之为新兴的“朝阳行业”,但行业乱象也是存在的,“非正规机构、非专业医生、非认证产品”等问题都会导致巨大风险。那么通过今天这个案例能给大家怎样的警示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 杨沛熹: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适当的进行医疗美容,可以提升自身魅力与自信。但医美机构和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风险和陷阱,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结果往往是不可控且不可逆的,轻则损害身体健康,重则危及生命。

请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务必要选择正规的医美机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网站查看企业公示信息,核实医疗美容机构主体资质,选择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实施医疗美容。切忌为了贪图便宜选择“非正规机构、非专业医生、非认证产品”进行医疗美容。

      同时,告诫正在非法行医的人,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意外,不仅需要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同时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即使是亲朋好友自愿求医,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如若造成严重后果,也依然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记者|陈婉琳 袁伟星

协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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