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朋友间互帮互助无可厚非
但也要讲点原则
近日
顺德一男子讲“义气”
替分心驾驶出车祸的朋友“顶包”
被交警当场识破
最终两人双双被处罚
11月16日,顺德区乐从镇某村内道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汽车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和一辆三轮车,造成三辆车有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接报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交警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驾驶员林某见到交警后,承认是自己操作不当连撞两车。交警见他神色慌张,觉得此事有蹊跷。
交警在周围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发现事发时驾驶员的面部特征与林某不同,而且林某说不清楚事发时的情况,存在“顶包”嫌疑。办案交警耐心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林某最终认识到错误,交代自己是给好朋友樊某“顶包”的事实。
随后,办案交警迅速联系樊某并对其进行询问,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樊某承认自己发生事故后,害怕承担责任,让人“顶包”的事实。
据调查,当天凌晨,樊某驾驶小汽车从公司返回家中,行经康乐大街时,因开车期间使用手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和一辆三轮车。由于他第二天赶着回老家办事,怕处理事故会耽误时间,便叫朋友林某 “顶包”,自己则离开事故现场。面对朋友的请求,一向讲“义气”的林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下来。
目前
公安机关依法对
林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
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樊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提供虚假证言
被处以驾驶证记6分
行政拘留10日、罚款2200元的处罚
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在面对公安机关
依法进行询问或者讯问时
所有公民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甚至要接受刑事处罚
法律面前没有兄弟情
违法必究,绝不容忍!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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