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外嫁女”是否能继承宅基地?

惠州农业农村
+订阅

       前不久,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发布了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尤其针对“外嫁女”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安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推动制定了统一的补偿标准。那么,“外嫁女”是否能继承宅基地?只有“外嫁女”的老人去世后,承包的土地该怎么处理?“外嫁女”离婚后如果无房,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上门女婿”和“外嫁女”享受的待遇一样吗?

       针对这些问题,农视网《“三农”三人谈》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艳玲,来到演播室进行深入解读。

       “外嫁女”是否能继承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起居的重要福利保障之一,但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变动等情况,时常因宅基地继承问题引发争议,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外嫁女”如果已经不是娘家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可不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呢?

       席志国表示,在法院的裁判里其实不只是“外嫁女”,还包括通过考学户口迁出原来村庄成为城市户口的人。比如,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我的父母在家乡有宅基地,并且宅基地上有房子,如果父母不在了,根据继承法,我是可以继承这个遗产的。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如果说地随房走,房子作为父母的遗产,所有的继承人都是可以继承的。当继承了房子的时候,如果地跟着房子走,继承人就能够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反过来就是房随地走,也就是房子属于地的附属品,继承地才能继承房子,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容许继承的。所以,各个地方的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有完全不同的裁判。这次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就是想要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基本观点,包括自然资源部原来出的一个答复,采取了地随房走的观点。也就是说,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建筑物是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在继承了这个房产的时候,就同时可以使用宅基地,也可以办宅基地使用权证。

       张艳玲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来判的。如果发生了这种继承行为和事实的话,对于“外嫁女”来讲,也应该同其他的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如果子女都已经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了,也是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的。有些自然资源部门在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上有备注,是因为继承而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房屋倒了,他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他就没法再翻建或者新建,宅基地的使用权就要被收回了。修缮是可以的,重建不可以。

       席志国指出,修缮也不允许重大修缮。之所以要备注上不容许进行重大修缮,是因为重大修缮就等于一直加固。这背后的法理就是说在房子的自然使用寿命期间,你可以使用土地。现在我们已经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也就是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党中央也在推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为什么在宅基地上再设立一个第三层的权利?第三层权利会有一定的期限,比如你通过继承房屋取得权利,这个权利期限可以给予50年或70年,这期间你想修就修。但是,过了50年或者70年,就要自然消灭,通过法技术解决这个实践问题。房子的结不结实还涉及到户主是否有钱,没钱的人建的土坯房就不结实,这就不公平。所以,法律给予统一的期间,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只有“外嫁女”的老人去世后,承包的土地该怎么处理?

       如果老人只有一个外嫁的女儿,户口也迁出去了,那么老人去世之后,承包的土地还有宅基地怎么处置呢?

席志国表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统一的30年,法律规定是用益物权,就属于人家这一户的权利,只要30年没有到期就一直享有这个权利。但宅基地只有通过继承它上面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张艳玲表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是以家庭户的名义来进行承包的,户的成员有死亡的话,其他家庭成员就继续承包,达到30年就可以但是,如果“外嫁女”在外嫁之前,她的姓名在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话,她是可以继续来使用这个承包地的。即便她就是已经成为婆家村子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她原先家里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证上依然有她的名字,她仍然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使用承包地。并且,承包地如果获取了相关利益的话,她也有权利去继承。承包地同意出租给公司或者个人,收取的年租金都可以进行继承。这次典型案例处理的核心精神,就是保护“外嫁女”的权益。

       “外嫁女”离婚后如果无房,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在现实当中,一对夫妻离婚了,他俩都是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之后房子归了男方,女方没有房子。那么,女方可不可以在村里再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

       席志国表示,离婚后,只要是女方单独立户,且曾经没有宅基地,就可以申请。如果曾经有过宅基地,但买卖、赠予、出租了,就不能申请了。

       那么,“上门女婿”和“外嫁女”享受的待遇一样吗?

       席志国表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里边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就意味着“外嫁女”“上门女婿”都应该是完全相同对待。

来源:农视网

编辑:杨雪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