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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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该篇中记载,禹帝对皋陶说道:“你掌管着国家的刑狱之事,以五刑作为辅助,教化民众懂得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伦理道德,这才是治理国家之道。”后世将这句话归纳为“明刑弼教”。古代的“刑”不仅指刑罚,也指法律,因此“明刑弼教”的意思是以法律晓谕民众,辅助教化。

“明刑弼教”的司法理念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广受认同,常常用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宋代时,有一个名叫邹应龙的人因扭断兄长的手臂、打落兄长的牙齿而被状告。后来,其兄长担心母亲难过,想要撤回诉讼。负责裁判的司法官员认为,尽管原告不打算再追究,官府仍应当对邹应龙的行为予以处罚,以示惩戒,并在裁判文书中写道:“家庭内部恩情重于道义,这是兄弟间至深的情感使然;但官府应当以刑罚来辅助教化,这是朝廷制定的国法。两者都不可以偏废。”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政法机关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同时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来源:广东政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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