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广东省首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磋商成功案件(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获评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为全省唯一入选案例。
这次中山案例能够入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背后依靠的是各部门联合履职、多方协同行动的协同模式,此举大大提升了磋商效率,并保证了磋商效果。
其中,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损害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磋商,请其提供法律支持并监督案件办理,通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和部门间密切沟通,确保行政立案、刑事追责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实现“一案三查”。
生态部门发现检测结果异常
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21年7月26日至8月3日以及2021年8月16日至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河涌水质监控平台发现内二坊涌源头水质中pH、铜、锌等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异常,通过溯源发现中山某铜业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
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违法排污现场。 通讯员供图
确定嫌疑对象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就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经调查,该铜业公司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清洗废水,检测结果表明该公司规范化排放口的废水中总铜和总锌超标,雨水排放口及厂房周边下水道同样存在总铜超标现象。
“我们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介绍。
2021年9月13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清洗废水收集池上端有一个孔洞,与该收集池旁下水道的孔洞为连通状态,经示踪剂测试,上述下水道与当事人厂房外围的下水道为连通状态,示踪剂最终在附近明渠渠头出现。
“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检测结果显示pH、铜、锌、总磷等指标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铜超标倍数高达57.6倍,这就涉嫌犯罪了,我们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中山公安机关。”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介绍。
公安机关介入违法行为调查
接到线索后,中山公安机关进行深入侦查,发现该铜业公司自2013年9月起,经生产环节违法排放未经收集处理的含铜生产废水超7000吨。
经委托鉴定评估,得知该公司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26.87万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117.87万元和事务性费用9万元),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本案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科技手段,精准投放执法资源,锁定案源。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时便着手启动生态环境损害核查工作,保全相关证据。发现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介入,加快案件办理,加强案件侦查,深挖既往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证据并共享证据,全面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我们同步进行损害鉴定评估,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检察机关开展立案调查
2022年1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搭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通过衔接机制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力,此举走在了全省前列。
在此案件中,中山市检察机关在对该铜业公司污染环境罪审查逮捕中发现其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违法排污现场。 通讯员供图
在检察机关立案公告期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告知损害赔偿案件启动情况,商请协作,检察机关适时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刑事案件证据、参与磋商、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监督案件办理,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顺畅衔接。
在这个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检察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研判,认为该公司的违法偷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件,可以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该企业污染环境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污染环境所获利益等因素,征求检察机关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顶格2倍索赔惩罚性赔偿。
磋商会上,办案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律师和当地镇政府组成磋商团,在磋商过程中有理有据列举损害事实和法律依据,让当事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当事人充分磋商后达成一致,最终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赔付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26.87万元和惩罚性赔偿235.74万元,共362.61万元。
目前,中山市检察机关已对该公司涉嫌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罚金五百万元,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该公司能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中山对案件在行政、涉刑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损害赔偿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通过依法追究违法企业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做到‘一案三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使用全方位手段遏制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制度优势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南方+记者 苑世敏
通讯员 刘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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