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0人或以上住宅项目,无配置幼儿园不验收!清远拟出新规

清远发布
+订阅
小区配套幼儿园,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11月30日,市教育局发布《清远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提出,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需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同时,需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4500人或以上小区需配置一所幼儿园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清城区第五幼儿园一角。(资料图)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同时,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2022年12月1日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
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配建的幼儿园需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
《办法》指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办法》还指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该《办法》有效期5年,现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12月16日。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反馈意见。信函寄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20号清远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与信息科;电子邮件为qyjxk1104@163.com,联系人:李理莉,联系电话:0763-3361577。

文字:张彩霞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