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展示了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名列其中。
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统筹单位,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究体系,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以实际行动实现“还绿于民”。
2018年至今,中山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涉及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涵盖生态环境、城管、水务和自然资源多个部门,已办结案件48宗,办结率达85%。
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广东省首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磋商成功案件(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违法排污现场。
勇于创新,推出“三个率先”
能够获得这样的成绩,与中山市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敢为人先、勇于创新分不开。
中山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下称“简易程序”)、率先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率先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中山市在全省率先提出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无争议、损害较小(低于50万元)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此举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2021年11月达成了全省首宗探索尝试简易程序赔偿的案例。
此外,中山市率先成立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聘请首批42名、第二批35名专家入库,有效突破以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唯一赔偿依据的案件办理形式。
中山市还率先探索惩罚性赔偿磋商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在索赔时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处理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当地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两轮磋商,鉴于该公司长时间恶意违法排污,最终决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并顺利推动案件解决。
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违法排污现场。
为让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工作“有章可循”,中山市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细化明确损害赔偿减罚,加强“一案双查”衔接。
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今年修订的《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就明确了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可以减罚20%,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规定,在追究赔偿义务人行政责任时,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此外,中山市还加强“一案双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有效增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意识和意愿。
为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和办案风险,中山市还选择采用案件线索初筛形式。收到案件线索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委托技术单位、本市专家根据初核情况进行损害初步评估核算,对于造成损害显著轻微、量化金额较小、鉴定费明显严重倒挂的案件暂不启动,对于建议启动的案件根据鉴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所需条件给予工作建议和进一步调查方向,实施初筛程序以来共对96条案件线索初核筛选,立案办理35宗,有效提升执法科学性、减少行政成本浪费。
部门联动,构建“大环保格局”
中山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尤其注重加强部门联动,纪委监委监督推动生态破坏案件的办理与修复,充分调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紧密协作,共同构建“大环保格局”。
以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例,该案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院办理,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等与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同时,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替代修复。
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执法人员介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损害赔偿程序之后,需要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需要足够的基础性资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执法中调取的资料有时又不足以完成评估资料的获取,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比如,在2021年10月,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发现南头镇一区域水质明显异常,排查溯源后发现某家公司存在偷排行为。在之后办理此案件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与当事人进行磋商,顺利推动案件进展。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周怡介绍:“侦查机关获取到相关证据后,发现了该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并将该线索移送至我们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发出诉前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就提出需要更多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我们就把刑事案件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为其开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了有力协助。”
据统计,2023年1-9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筛查,共筛查下发44条案件线索。
在案件办理方面,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协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案件查办同步开展,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步追究。
在磋商过程中,相关部门与生态环境专家、检察机关、当地镇政府等作为“磋商团”与赔偿义务人深入沟通与引导,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有效提高磋商成功率。目前,中山市办理案件中通过磋商方式达成协议38宗,约占办结案件的80%。
全省首个地市损害赔偿相关专家库在中山市成立。
落实修复,探索“中山路径”
惩罚并不是目的,而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受损环境恢复的手段。为此,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十分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事后修复”,妥善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对已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修复。
自2018年以来,中山市共处置非法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工业固废等固体废物14.69万吨、非法排放污水4.76万吨,污染土壤14.6万平方米。小榄镇、南区、三角镇缸瓦沙3宗涉案农用地正在中山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修复。
同时,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工作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十分注重执法温度,成功探索出以替代修复方式履行赔偿责任的模式。
2022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沙溪镇有两家企业生产废水超标违法排放,造成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企业沟通赔偿事宜后,最终确认两家企业当事人需要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
“根据赔偿金额大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商议后,提出可以采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措施,让企业‘以植代偿’,既能达到修复环境的目的,又让他们做生态修复的践行者。”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让企业“以植代偿”。
这是中山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最终,两家企业将274棵树如期种到沙溪镇数所中小学里,既履行了职责,也让受损环境得以恢复。
除了做好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具体工作,中山市还十分注重引导市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2022年,中山市运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成果沙溪凤凰山森林公园打造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示范点暨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园,让市民在游览公园的同时了解环保知识。
此外,中山市还持续报送国家、省典型案例评选,推动中山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等,并广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企业自觉承担赔偿责任,加深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了解,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重而道远,接下来,中山市将继续全面、深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全流程工作;探索多元化的赔偿方式,落实赔偿义务人修复及赔偿责任履行;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确保受损环境能得到及时修复;加大宣传,广泛开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教育,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努力打造可借鉴、可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南方+记者 苑世敏
通讯员 刘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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