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为一香港同胞出具了一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佛山地区出具的首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案件背景
陈先生(化名)的好友张A(化名)生前是香港企业家。张A祖籍在佛山,在香港和佛山都置有财产,生前在香港遗嘱中指定陈先生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在张A死亡后,将其全部财产出售、回收、变现,并平均分给陈先生和张A的两个女儿。
现陈先生被告知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的香港遗嘱暂时无法认定,其受托人身份也暂时无法认定,但陈先生要在期限内完成遗产清点事宜并交回张A生前成立的信托组织。于是陈先生到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难点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佛山尚未办理过遗产管理人公证,该公证文书无先例可循;
二、该案涉及香港遗嘱在中国内地的使用、以及香港地区法律与中国内地法律适用的问题。
公证为民
公证员经了解发现,张A生前在香港所立的是信托遗嘱,但香港信托遗嘱的执行与中国内地对遗产的处理方式没有对接上。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且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权。
因此,公证员向陈先生提出出具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的建议,并将公证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陈先生与香港信托组织确认后,确定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正是其需要的法律文件。
陈先生顺利办妥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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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岭南公证处、佛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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