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保重疾险:不注意这点,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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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互联网

购买保险方便、快捷

但也可能因为忽略了一些重要细节

而遭保险公司拒赔

手术后申请理赔遭拒

2019年6月,小李在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听力筛查,结果为双耳不通过,听力疑似异常。

2020年10月,李先生通过手机投保的方式,为自己一岁多的儿子小李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合同当天生效,保险期间30年,缴费年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60万,保险费为756元/年。

2021年4月,小李到医院进行听力筛查,左耳通过右耳不通过。3天后,小李到医院耳鼻喉门诊就诊复查,进行了听力检查,结果显示:双侧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10天后,小李在医院办理住院,接受双侧人工耳蜗植入术治疗。

2022年8月,李先生以小李所患疾病属于该重疾险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次月,保险公司以李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并通知解除合同,且向李先生退还了全部保险费。

随后,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顺德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60万元。

请求支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李先生所投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健康问询问题中询问了是否有听力障碍、是否有先天性疾病等内容,且以加粗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李先生明知小李在2019年6月做听力筛查时,左右耳均不通过,仍在“否”一栏中打勾(√),未将听力筛查未通过的检查结果告知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公司通过了投保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是以疾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小李存在听力障碍的症状(左右耳均不通过听力筛查),属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该行为足以影响人保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李先生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解除合同。

最后,经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决对李先生的支付保险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民二庭法官  冯清华: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销售已成为新兴的重要保险营销模式,互联网投保与柜面投保等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和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互联网投保时,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合同资料均是以网页这一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缺少当面释明和承诺的环节,存在各种风险。

在本案中,李先生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为自己的儿子投保重疾险,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健康问询包含的范围比较宽泛,李先生基于自己的理解所作的告知属于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情形,导致其购买保险后发生重大疾病时不能获得赔付的后果。

在此提醒各位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审慎认真,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相关内容,如实作出选择性回答。如未仔细阅读、如实回答,则可能面临保险公司免赔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一、第五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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