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点开始加班,公司却规定21点后才有加班费!合法吗?

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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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18点就开始加班了

公司却规定

21点后才能算加班

这合法吗?

被“偷”走的那段加班时间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法院这样说!

员工累计加班100小时

公司却说:21点以后才算加班

2016年,常亮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亮,《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

入职后,常亮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随后,常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万余元。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需支付加班工资3.2万

制定制度要合法也要合理

一审法院根据常亮考勤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常亮加班工资3.2万元。

公司、常亮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公司可以自行规定员工加班时长的计算方法吗?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院指出,本案中,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为何该公司还要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加班工资?

针对21点后加班才予以计算加班工资这一规定,法院指出,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合理用餐时间;且员工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亮的加班事实,判决该公司支付常亮加班费差额3.2万元。

法院表示,法院既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违法规避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

- 内容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工人日报、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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