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被降薪,施工时受伤,打工人遭遇烦心事,如何维权?
陈女士原是东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的客服经理,2022年9月,陈女士无奈向工作了12年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单方面降低了她的工资待遇。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2022年,公司将绩效工资方面缩减至0元。当时陈女士曾表达过不满,因她所在的部门人员减少,一个人几乎承担了原属多名员工的工作量,绩效工资不升反降,这让她无法接受。
几个月后,公司方宣布将陈女士的基本工资调整为4000元/月,陈女士当场表示了拒绝。一个月后,公司发出了一份《客服经理绩效方案》文件,明确陈女士的基本工资从5833.33元下调至4000元,陈女士得知后再次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
工资一降再降,这让陈女士忍无可忍,于是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支付陈女士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7000余元。
仲裁裁决下达后,公司不服,于是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
今年4月,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以及原告公司应否支付被告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原告公司方认为,被告陈女士是主动离职的,不存在被迫离职的情形。
对此,被告律师表示,正是基于原告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才导致被告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还指出,原告作出的有关2022年大售后的绩效方案并没有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庭审,南城法庭一审判决原告某汽车贸易公司与被告陈女士于2022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7000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对话法官
问:类似这种公司对劳动者调岗降薪,做了相关方案给员工看,但遭到员工拒绝的情况,劳资双方应该如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呢?
南城法庭承办法官冷静:法律虽然保护和承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权,但不允许用人单位滥用、随意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前后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有明确的岗位职息和薪酬对应标准。
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冷静: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生活中,像陈女士这种跟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劳动权益相对较好认定。但在有些行业,如装修领域,不少都是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再临时找人来做工。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包工头、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认定呢?
臧先生是一名水电安装工人,2022年7月1日下午,他在广州一工地工作过程中意外被割机割伤了右手。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臧先生的受伤,一时间让家里人难以接受。
整个工程项目是由东莞一家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承接的,尽管公司方愿意给张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当时是该工程项目的管理人私下找的臧先生,臧先生和装饰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公司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臧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认定他和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了臧先生的仲裁请求,于是臧先生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当庭调解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公司是在原告受伤一周后才得知相关情况的,并且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看出,跟原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
尽管公司方认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原告出事后,还是积极主动地处理相关事宜,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
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主审法官冷静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公司方坚持只愿意再补偿一万元,而原告希望的数额是三万元,两者差距较大。经法官和双方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000元。
对话法官
问:在建筑和装修行业,如包工头在承接了公司的工程项目后,自己去找水电工、木工等“零工”。那么,这些“零工”跟公司之间属于什么关系,一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冷静:实践中,不少水电工、木工等通过包工头招用进入工地工作,对此,工人可能与包工头建立了劳务关系,但工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看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有无对工人直接作出具体的工作安排,有无直接的管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通过这两个和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有哪些建议呢?
冷静: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关于工人作业受伤问题,工程发包方应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查,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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