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市场,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为了促成交易,可能会隐藏房产的一些重要信息。如果卖方隐瞒房产曾经发生命案,买家能要求退款吗?最近增城街坊张先生就碰到类似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2年,张先生全款从陈先生处购入一商铺。2023年,张先生从商铺顾客口中得知,前几年有一对情侣在该商铺开店,但因感情纠纷,女方在店内自杀身亡。
张先生觉得自己受到欺骗,要求陈先生退款,陈先生拒绝。后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陈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令陈先生退回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付出的装修费和过户费。
律师说法
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 湛万杨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涉案房屋中曾经发生过有人自杀身亡的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出卖人陈先生有义务向购买人张先生披露。正是由于陈先生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先生误以为该房屋为正常房屋,从而作出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属于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张先生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就此,在本案中,被告陈先生刻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张先生误判,并最终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被撤销,原告张先生因此付出的房屋装修费用、过户费用等均应由被告陈先生赔偿。
来源:平安增城、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