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医保卡不得违规提现

惠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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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惠城区街头巷尾有广告宣称“医保卡提现”、“医保卡取现”,表面上很诱人,但内里暗藏陷阱,更重要的是,如未在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擅自找中介到医药机构违规操作“医保卡提现”、“医保卡取现”,则涉嫌套刷医保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不能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仅在既无法转移也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提取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如下4种情况:

1、参保人员死亡,家属申请支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

2、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申请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3、外国人离境回国,申请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因故无法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或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后,申请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医保部门提醒:

医保卡套现属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保部门呼吁: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医保卡套保骗保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医保卡出借人与借用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不要被这种非法广告所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惠城区医保部门一直大力打击套刷医保卡行为,举报投诉电话:0752-7809125、0752-7809768。

来源:惠城区医保局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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