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1. 阳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1台超期未检的锅炉
2.阳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1台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
3.广东某瓷业有限公司使用4台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
4.阳江市阳东区某工贸有限公司使用1台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5.阳江市阳东区某造板有限公司使用1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
6.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用的1台电梯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部件
7.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1台超期未检的叉车
8.广东省某度假有限公司使用1台超期未检的观光车
9.阳春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使用1台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1:阳江市阳东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案
2023年8月22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阳东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个气瓶均无唯一识别编号充装二维码且已充装完毕。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充装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并作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2:阳江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5月5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阳江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后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售出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3: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3年2月23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抽查该小区6台电梯的运行、维保情况,发现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开展上述6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已超过15天,且没有如实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及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4:阳西县某水产品加工厂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管道案
2023年2月9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水产品加工厂所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一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超期未检并且仍然继续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并作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