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展车失控连撞2台新车!东莞法院判了!

东莞政法
+订阅

今年3月9日

一名11岁男童跟父亲来到东莞一家车行

男童随后进入一辆展览车的驾驶室

车辆突然启动后失控

连撞两车

共造成三辆展车及其他物品受损

停放在展厅的车辆为何突然启动?

车行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01

案例回顾

案涉车辆情况

事情发生后,车行和男童家长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车行遂将男童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索赔车辆和接待台的损坏维修费25万多元,车辆贬值损失10万元,共计35万多元。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车行表示,男童启动的是一辆电车,在他进入驾驶室之前,车辆处于通电状态,需要踩刹车板、换档才会启动,检测结果显示,案涉车辆曾有换档记录。

车行向法庭提供了一段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对于视频中展现的细节能否证明男童有误操作车辆的行为,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关于此次事件及损失的发生,究竟是哪方过错以及该谁担责,也是庭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因为案涉事件涉及未成年人,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庭审当天,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邀请了中学生进行旁听。

法官来到案涉车行现场调查时,三台受损车辆基本保持事发后的原状。法官向车行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了男童进入车辆时车辆所处的状态。

车行工作人员告诉法官,他们展厅展车的钥匙都是统一放在接待台的盒子里,事发时,案涉车辆的车钥匙也是放在那里的。

现场走访调查之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

经过法官与当事双方多次沟通,男童家长同意赔偿车行13万元,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02

法官释法>>>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 朱昉

主持人:这宗案件虽然是以调解结案的,但很多观众朋友和广大网友也很关心关注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调解不成,还要进行怎样的程序,最终可能会怎样判决呢?

朱昉:就本案法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我们通过现场勘查还原事发经过,特别查明了一些细节问题。此外,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初步确定大概的损失金额。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客观事实,根据事发时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及原告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比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对损失金额进行判决。

主持人:日常生活中,不管是车行展厅还是车展的展示车辆,都会有不同年龄、不同行业的人上车去体验,这些展车的安全保障,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呢?

朱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行作为专业车辆销售服务主体,应当知晓展示车辆的具体性能,也应当能够预见前来参观体验的消费者较大概率对车辆性能及操作方法并不了解或熟悉。因此,在法律上,车行对其经营场所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主持人:尽管这起事故比较意外,但记者也搜索了过往的相关新闻,其实类似的事故也曾有发生过,通过今天这个案件,能够我们的广大市民和车行怎样的警示呢?

朱昉:首先,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未成年子女陪同选购车辆十分普遍,但是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进入驾驶室内进行消费体验的必要性较低。消费者如果放任未成年子女进入驾驶室,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上,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只能减少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其次,从经营者角度,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商场内部室内停放展车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一旦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圈发生类似事件,如果导致人员伤亡,将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经营者应强化内部管理和人员安全意识培训,对展车采取诸如设置展车模式、家装车轮锁、加强跟踪提醒等方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