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微情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员工如何要回拖欠的工资?

平安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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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微情

为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微社区e家通情系江南中”特设“法”语微情专栏,专栏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到法律知识,做个“法律明白人”。

案情简介

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先后入职江南西某拉面店,该店为个体工商户。2023年7月16日该店因故倒闭关门,并解除与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五人劳动关系,却一直拖欠五人2023年6月及7月的工资未付。2023年7月19日该店在工商部门登记注销,五人多次联系该店老板李某某,但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拒绝沟通。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该如何要回拖欠的工资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足额结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产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江南西某拉面店作为用人单位在2023年7月19日已注销,已不具备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故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可将江南西某拉面店的经营者李某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待遇。

处理过程

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五人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咨询后,被指引到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五人案情诉求符合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指派广东中量律师事务杨薇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此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处理结果

杨薇律师与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沟通后,确定诉讼请求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江南西某拉面店经营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立案并安排开庭。

经营人李某某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在开庭前主动联系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将拖欠五人的工资全部付清,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五人拿到工资后,也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本案在不到一个月妥善解决,莫某、龙某、江某、陀某、祝某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纷纷向杨薇律师表示感谢。

来源:微社区e家通情系江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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