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情侣分手后“算账”,恋爱期间的花销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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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被告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537680元,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交付104000元。2022年6月26日,原告以“高某”之名、被告以“陈某杰”之名签署《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高某和陈某杰在恋爱期间给陈某杰的这笔钱,在分开期间经过我们2人商量处理这笔钱的问题,双方愿意处理这样的方法为由,让陈某杰每个月28日还我2000元,给总数为10万元还清为止,双方现在开始不再打扰对方的生活,双方签名为证高某、陈某杰。以上欠款已提前还清,还款金额:10万元,还款方式:微信转账。”原告以被告尚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85680元及利息。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在恋爱期间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了《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100000元给原告,此后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感情纠纷,属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结算。被告已转账104000元给原告,原告也确认收到该款项,因此原告主张债权,依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见的事,然而情侣关系破裂后往往会因转账及日常开销引发纠纷。基于曾存在“男女朋友”这一特殊关系,法院在依法处理该类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区分认定。本案原、被告为亲密的情侣关系,且经济往来频繁,对于原告主张总共转账537680元给被告的问题,双方事后经过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从该《协议》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双方对恋爱期间债权债务的结算,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原告也确认收到了被告支付的款项,视为债务已清偿完毕。现在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清偿款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双方在交往期间,尤其是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侣们在感情升温时,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要以诚相待、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保留。一旦产生矛盾,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要求提供必要证据和信息,以便更好地解决经济纠纷。如果因为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分手时百口莫辩,得不到保护。

【通讯员】邓美华

【编辑】梁燊 李满盈 区云波

【校对】麦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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