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酒抵债”履行完不认账?法院驳回债主追索诉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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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的B公司拖欠A公司一笔货款,双方约好“以酒抵债”。但A公司收到酒后反悔,拒绝承认协议,还状告B公司追索货款。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系列证据,认定双方“以酒抵债”协议存在并已履行完毕,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债主追索货款 

 债务人称已履行“以酒抵债” 

      2023年4月,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B 电子公司接到一纸诉状。同一个镇上的A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称,B公司拖欠其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货款153290.2元,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及其利息。

      B公司则称,相关货款早已结清。2022年12月29日A公司的胡女士到B公司处,双方签订了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结算所有应付货款,约定B公司以酒抵债,再另行支付款项44000元,双方债务了结。酒也是B公司从其客户处抵货款得来的。当日,B公司就将25箱酒送至A公司指定地点并向A公司支付了44000元,货款结算协议已履行完毕。但后A公司又让B公司把货退回去,称自己的供应商不同意以酒抵债协议。就在签订协议第二天,胡女士以看货为由到B公司处,要求再查看双方的协议。B公司的人员没有防备就给了,胡女士的丈夫随即将协议原件当面撕掉。B公司随即报警,双方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不成。现A公司闭口不谈双方曾签订协议结算货款,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唯一原件在A公司处,请求法院对此依法调查。

      A公司对此回应称,29日当天B公司是要求以酒抵债,A公司只是让B公司先把酒送货过去,A公司与自己的供应商确认是否能够抵债,若不同意则不可以以酒抵债,故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30日A公司人员到B公司,是让B公司把酒拖回去,但B公司不同意。

 “以酒抵债”查实存在 

 法院驳回债主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以酒抵债”的协议约定。

      根据法院查明情况,可以认定截至2022年12月28日,B公司尚欠A公司的货款为162734.22元。从双方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前后沟通内容、付款记录、送货记录及派出所调解室监控视频情况等,上述系列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双方于2022年12月29日达成了“以酒抵债”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A公司人员已确认收到飞天王子酒25箱。B公司提供证据称,其客户是以每箱5700元抵货款给B公司的,而同款酒的京东电商平台价格为6999元。B公司主张A公司与其在“以酒抵债协议”中约定每箱5000元,该价格较为合理。按每箱5000元,25箱飞天王子酒合计为125000元,加上B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支付部分货款44000元,合计169000元,与法院已查明的当时B公司尚欠货款162734.22元相近,足够支付。故法院对B公司关于其与A公司存在“以酒抵债协议”以25箱飞天王子酒及支付货款44000元了结双方债务事宜并已履行完毕的说法予以采信。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商业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方琪芬法官称,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毁约。所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商事主体互讲诚信,长此以往,才能共筑友好互信、互利共赢的营商环境。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已履行完毕的“以酒抵债”协议故意隐瞒甚至不认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在法律上应受到负面评价,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追索货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文字:黄彩华

编辑:李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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