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非法运输、储存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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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出售,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但是有人嗅出“商机”,打起了私卖汽油的主意,最终触犯法律。

案例

覃某原本在廉江某车城经营汽车维修、美容,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覃某在遂溪、茂名等地结识了大量的货车司机,交谈中得知,有的货车司机能够低价卖给他汽油,每桶油价低于市场价30元。见有利可图,覃某便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低价向大货车司机收购汽油。为了方便“经营”, 覃某在廉江某车城的宿舍一楼楼梯的房间,将收购的汽油用塑料桶盛装后存储。

2023年10月12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覃某存储了非法经营的汽油0.9吨,该局当即进行了依法扣押,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廉江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作业罪。因本案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覃某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决定对覃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后,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本案中,覃某非法运输、存储的汽油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计量均无法保证,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无论是有私营汽油“生意”念头的覃某们,还是贪图小利加“黑油”的车主,都不应参与其中,避免因小失大。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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