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三擅自开挖山路,韶关一男子获刑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00多万元

南方+ 记者

2018年6月,刘某租下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某片山岭后,为了开发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项目,未经审批私自开挖山路,被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底,刘某又继续开挖山路。

2021年6月,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刘某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完成了复绿,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然而,这两次教训并未让他收手,反而把司法的温度当成侥幸,2022年3月,该男子再次开挖山路。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这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54万余元。

据悉,刘某租山后成立了一家农业公司,曾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用地,由于该林地位于市级自然保护区内,故未获批准,但这并未阻挡刘某开挖山路的“决心”。经鉴定,刘某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即2021年6月后)开路破坏林地面积为187.88亩,其中自然保护区林、国家级二级公益林面积172.19亩,有硬底化面积为1.17亩,植被严重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后,仍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对案涉林地开挖山路、修建板房,主观恶性大,且非法占用林地达187.88亩,导致林地内的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另有1.17亩的硬底化面积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性大,综合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林地等农用地,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发展全局,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要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合理地、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才能守护好绿水青山,才能收获“金山银山”。擅自毁林占地,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张娴

编辑 阙紫晴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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