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海珠 和韵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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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A先生与B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装修合同》,由B公司承包A先生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从2019年10月开工至2019年12月竣工。因B公司至2020年9月仍未能履约竣工(或完成修复),从而引发争议。A先生于2020年12月3日向G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受理。B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诉讼过程
(一)仲裁程序
2021年12月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A先生关于退还未施工项目部分价款、代垫付项目价款、工程修复费用、逾期竣工违约金、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请约10万余元。
(二)首次执行程序
因B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的义务,A先生于2021年12月27日向G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B公司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2022年2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告知A先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B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A先生发现B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执行异议程序
A先生于2022年3月向G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B公司的股东C某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追加B公司的前股东D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B公司的股东在2021年6月发生变更,原股东D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其转让股权的时间在本案债务产生的时间内,属于时任股东期间而公司未能履行债务,A先生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12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B公司已变更为C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某到庭确认公司财产混同使用,证明公司财产并非独立于自己的财产,A先生要求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符合规定,予以支持。
2023年3月23日,G市人民法院裁定追加C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加D某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恢复执行程序
A先生收到裁定书后,向G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于2023年10月25日获立案受理。现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
律师建议
对A先生:
1.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关注相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涉诉。一旦发现相对方未能如约履行,可协商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2.如发现相对方的人员变动异常,要求相对方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提供担保。
3.如未完成工程进度或相应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合格前,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以免陷入被动,被拖延竣工,或遇到其他不可控的因素(如2020年1月至3月)导致中途停工。
对B公司及其股东:
1. 加强人员、项目管理,避免出现逾期未能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导致承担违约责任。
2. 切勿夸大认缴出资额度,以免承担效益与风险不一致的法律责任。
3. 建立健全财会报告制度,使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避免经营风险由个人直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微社区e家通放飞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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