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一条,明确了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具体十种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对相关法律法规置之不理。近日,南区街道就有两家企业因粉尘涉爆车间安全措施不足被处罚。
案例一
8月10日,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加工区域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1、铝件抛光打磨工位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并采用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2、铝抛光工位20区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3、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9月5日,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家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1、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2、采用沉降室除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拆除沉降室,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粉尘爆炸安全提示
粉尘爆炸是由可燃性粉尘
在爆炸极限范围内
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而引发的
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
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粉尘爆炸的特点
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第一次爆炸气浪,会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与扬起的粉尘混合,从而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
粉尘涉爆企业
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哪些?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粉尘涉爆企业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企业哪些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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