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我头发都白了,现在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非常感谢检察院!”
近日,一名男子紧握着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的手动情地说
来人是四川男子李某
这一天,他在代理律师冯某的陪同下
专程来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向该院赠送一面
“依法监督 为民申冤”的锦旗
对检察机关精准监督表示感谢
平地风波
法院判令项目经理为老板的别墅支付工程款
2014年10月中旬,李某任职公司的老板吴某准备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修建一幢别墅。李某、吴某与“包工头”彭某就具体的建设施工事项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吴某为发包人,明确指定李某为吴某代理人,即由李某代吴某处理工程相关事宜。
2014年10月27日,李某在施工合同落款“委托代理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吴某认为李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其已将修建别墅的事交由其全权打理,故合同书由李某签名即可,其本人没有签名。
合同签订后,“包工头”彭某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施工任务,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7年11月,吴某向彭某转账19.9万元,附言“支付吴某别墅工程款”;2018年2月,吴某又向彭某转账2万元。2018年5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彭某发送“工程汇总表”,载明工程造价合计131.8万余元,李某在表格落款处签名确认。
因其余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彭某于2018年7月起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24.1万余元,法院依法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签名已取得吴某的授权,应认定李某为案涉工程发包人,判令李某向彭某支付工程价款109.9万余元及利息。
“我以为那是老板的别墅
给工程款跟我没有关系
加上我人又在外地
所以就没有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没想到最后判我给钱!”
李某回想起来仍心有余悸
山穷水尽
再审申请和再审检察建议均不被法院采纳
“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全家老小都快没地方住了”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李某慌了神,赶紧向律师冯某咨询。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被中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了。
思前想后的李某,决定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了吴某亲笔出具的《情况说明》。吴某在该说明中陈述,李某是其项目经理,案涉工程款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与李某无关。
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迅速调取原审卷宗进行审查,分别就相关情况对李某、吴某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并于举行公开听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关键事实进行充分陈述和辩论。
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排除转包、代建等情形,李某确系吴某代理人,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判决错误。于是,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第一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但该建议没有获得法院采纳。
“我就是个打工的
我帮老板搞别墅
最后让我帮老板付工程款
这没道理啊……”
李某得知原审法院不同意启动再审程序后非常沮丧,多次向检察机关反映其诉求。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不充分,遂提请中山市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柳暗花明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厘清争议焦点促进改判
受理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申请后,中山市检察院详细梳理了原审诉讼和再审建议过程中法检观点分歧之处。“对于跟进监督的案件,既要全面审查原审裁判,也要认真分析在先监督意见不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原因,综合研判找准跟进监督的点或面,才能更好保障监督效果”,中山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道,“本案争议焦点应当回归到案涉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彭某是否明知吴某为发包人上来”。
按照这个思路,承办检察官全面开展调查核实,从合同文本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诉讼主张等方面进行“深挖”,查明案涉合同的签订地点、李某在合同上签名的具体位置、其曾向吴某出具收据的内容以及书面承诺配合吴某办证的情况,查明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使用门牌通知书等均由彭某代办,且上述材料一致载明建设单位或业主系吴某,同时查明彭某最先起诉的仅为吴某一人,法院追加李某为被告后,彭某仍在庭审中多次述称吴某是发包人、李某是吴某代理人的情况。
经综合分析,中山市检察院认为虽然吴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但彭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吴某是合同相对人确属明知,故合同的效力应当约束吴某而非其代理人李某。2022年3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9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再审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吴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利息,李某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接过李某赠送锦旗后
检察官结合本案
向李某开展以案释法
提醒李某
要规范签订和履行合同
要重视司法机关发出的有关文书
重视审判程序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某表示
此前自己法律意识不够强
经历这个案件
以后不仅自己要加强法律学习
也要提醒身边的
亲朋好友一起学法守法用法
来源:中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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