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我市将优化调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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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

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

日益显现

“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

日渐加剧

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

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机动车乱停乱放、

“僵尸车”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

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精神

有效改善交通环境

治理“停车难”问题

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出行品质

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近日,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12月1日起

将对市区(不含曲江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作优化调整

此次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

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

依据有关规定、

停车设施运营成本、

市场供求状况、

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

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

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在价格、成本调查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

参考周边地市收费水平等优化调整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外

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根据《通知》

以下情形进入

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

在22∶00-次日7∶00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

21∶00-次日7∶30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二类区域

20∶00-次日8∶00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三类区域

2

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首停不超过半小时,二、三类区域首停不超过1小时

3

进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超过半小时

4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非工作时间首停不超过半小时

5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配套停车设施首停不超过3小时

6

进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对象首停不超过1.5小时,非服务对象首停不超过半小时

7

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首停不超过1小时

8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通知》还完善以下内容:

01

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4小时最高限价及每小时基准计费标准。

02

增加新能源汽车、市区道路、公园停放服务免费时间。

03

取消自行车、电动车收费项目等。

大大降低车主停车成本

同时

停车设施经营者

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下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停放服务收费

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长计时收费

例如: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首小时收费为1元/15分钟,首小时后2.5元/30分钟,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

同时,为避免“僵尸车”长期占用停车位

在市区道路停车设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同一车辆一次停车超过三个周期的,从第四个周期开始,每周期计费标准和最高限价按标准翻倍计费(翻倍计费时间连续累计不超过7天)。

《通知》指出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依法持照经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海霞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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