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
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
日益显现
“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
日渐加剧
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
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机动车乱停乱放、
“僵尸车”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
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精神
有效改善交通环境
治理“停车难”问题
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出行品质
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近日,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12月1日起
将对市区(不含曲江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作优化调整
此次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
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
依据有关规定、
停车设施运营成本、
市场供求状况、
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
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
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在价格、成本调查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
参考周边地市收费水平等优化调整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外
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根据《通知》
以下情形进入
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
在22∶00-次日7∶00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
21∶00-次日7∶30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二类区域
20∶00-次日8∶00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三类区域
2
进入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首停不超过半小时,二、三类区域首停不超过1小时
3
进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超过半小时
4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非工作时间首停不超过半小时
5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配套停车设施首停不超过3小时
6
进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对象首停不超过1.5小时,非服务对象首停不超过半小时
7
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首停不超过1小时
8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通知》还完善以下内容:
01
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4小时最高限价及每小时基准计费标准。
02
增加新能源汽车、市区道路、公园停放服务免费时间。
03
取消自行车、电动车收费项目等。
大大降低车主停车成本
同时
停车设施经营者
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下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停放服务收费
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长计时收费
例如: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首小时收费为1元/15分钟,首小时后2.5元/30分钟,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
同时,为避免“僵尸车”长期占用停车位
在市区道路停车设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同一车辆一次停车超过三个周期的,从第四个周期开始,每周期计费标准和最高限价按标准翻倍计费(翻倍计费时间连续累计不超过7天)。
《通知》指出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依法持照经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海霞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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