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欠薪,如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也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劳动关系,并与公司其他真正的欠薪劳动者一并申请劳动仲裁、强制执行,以此使得自己的普通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不良现象。新会区检察院始终将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列为民事检察工作重点,成功办理涉虚假仲裁、虚假诉讼案件。
多方核实:推翻虚假劳动关系
江门市某家禽公司的后勤经理黄某承包了该公司的转运工作。黄某承包了该公司的转运业务后,聘请了包括其女儿、女婿、儿子、儿媳在内7人开展该项转运业务,具体工作由黄某安排,工资由黄某支付。因被拖欠承包款,上述7人与该公司的其他劳动者一共49人一并到新会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7人中的陈某等4人尚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对包括陈某等4人在内的欠薪劳动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向包括陈某等4人在内一共49名劳动者共支付175万余元劳动报酬,其中,向陈某等4人支付劳动报酬265945元。随后,包含陈某等4人在内的49名劳动者就此生效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人中剩余的劳动者余某等3人因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对其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余某等3人就该起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判决该公司向余某等3人支付劳务费用139477元。
新会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中发现,该公司部分劳动者,存在互不认识、不配合强制执行等异常情形,结合该公司尚欠其他巨额债务的情况,认为上述涉劳动争议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部分劳动者可能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的情形,遂立案调查核实。
新会区检察院向新会区劳动仲裁机构调取了案涉仲裁裁决的相关案卷资料。发现据此作出该仲裁裁决的证据仅有一份工资调查明细表,无其他证据反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承办人围绕公司负债、社保记录、身份关系等方面开展了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
经查明,该公司的后勤经理黄某承包了公司的转运业务后,聘请上述7名劳动者为其从事转运业务,即与黄某存在劳务关系。后因该公司拖欠黄某转运业务费用,为顺利拿到该部分业务费用,经黄某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商,将该部分尚欠的业务费用分摊至黄某聘请的7名劳动者名下,并虚构制作了案涉关键证据工资调查明细表。
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7名劳动者与该公司并不成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检察建议:撤销虚假诉讼
新会区检察院向新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对7名案涉劳动者中已获仲裁裁决书的陈某等4人与该公司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新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其中,认定陈某等2人与该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裁决驳回陈某等2人的仲裁请求。同日,新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决定书,以另外2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决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此外,新会区检察院就余某等3人与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分别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意见获法院采纳,上述案件法院均已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余某等3人全部诉讼请求。
虚假仲裁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对于已经欠下巨额债务的公司,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数量多、情况繁杂,一旦仲裁双方对仲裁事项没有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要求“快立快审快结”,使得部分不法分子试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混入公司其他真正的劳动者中一并申请仲裁来实现债权。
虚构劳动关系并据此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不仅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中,黄某为使公司欠其的承包费用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将承包费用伪造包装成劳动报酬,指使上述7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凭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黄某因涉嫌虚假诉讼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撰文】黄绍侦
【通讯员】莫银爱 高碧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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