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四休三”工作时间减少,降薪合法吗?加班有加班费吗?

广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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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公司尝试实行“上四休三”“3+2”(3天单位办公,2天居家办公)、“4+1”(4天单位办公,1天居家办公)等混合工作制,在提升劳动者职场幸福感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本期,小员与各位工友一起来了解有关法律问题。

01

工作时间改变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或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若用人单位决定改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采取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需要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例如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劳动合同。

02

用人单位可否根据工作时间调整

而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决定执行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也不能以此为由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调整。

03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能否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上四休三”,那么劳动者一周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属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若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后安排其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若无法安排劳动者补休,则不得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04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切换工作模式,

要求劳动者恢复“上五休二”?

如果用人单位已通过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了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恢复“上五休二”。

05

居家办公模式下,

用人单位应如何管理劳动者?

居家办公可能涉及到劳动者个人生活和工作界限模糊、难以划分个人时间和工作时间等问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居家办公时的工作时间、场所和办公设备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期封面:

出品:广州市总工会

编辑:林玲

封面制作:于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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