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坪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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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近日,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居民揭先生的咨询。揭先生为出租车司机,于2023年10月11日,在载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对方车辆司机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责,揭先生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送到汽车维修点维修了一个星期,王先生已支付汽车维费。揭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汽车维修期间停运造成的损失,王先生主张其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揭先生咨询: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肇事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人予以赔偿,或者按照责任的比例进行相互赔偿。本案中,揭先生的职业为出租车司机,车辆性质为经营,现因归于王先生全责的交通事故,导致揭先生的车辆需要维修不能正常运营,造成揭先生收入减少,王先生应当赔偿揭先生合理的停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件点评

      我国现阶段汽车保有量很高,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尤其汽车驾驶人员更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事故受害人依法予以赔偿。对于从事经营性车辆造成了损坏,除赔偿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刘海斌、梁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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