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为了经营场所证明,找房东、找村里
修修改改好几遍
来回要跑好几趟
现在只要是“负面清单”之外的情形
可通过填写承诺书办理营业执照
真的很方便!
为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今年年初,我市出台《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自2月12日起,濠江区已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
除负面清单所列不适用情形外
办事人申请个体工商户、企业设立登记时只需向登记机关
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并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即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无需提交其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复制下方链接
获取负面清单、申报承诺书材料
▼
https://mp.weixin.qq.com/s/HUo5P9d2cend-T8mVP1jqw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1、市场主体名称;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并注明所属街道(镇)或经济功能区;
3、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4、住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
5、房屋产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格式: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制度的,应当这样提交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成交证明、购房协议(合同)、房屋建筑验收证明、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协议、建筑物合建协议,或其他可以证明业主拥有住所(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出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宾馆、饭店、经联社、市场开办主体的,由其出具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变更经营范围注意事项:
若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属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度情形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