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到广州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其姑母遗产的公证,其姑母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另外,李先生姑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唯一的胞兄,也就是李先生的父亲,在早年都已经去世。
遗产公证的难点是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确定其姑母的继承人范围,广州公证处主动靠前服务、多方奔走核实,为李先生解决了困扰其多年的遗产继承公证难题。
当事人遇上“头疼”事
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通常因为不同情况会有所变化。
例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没有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等都早于被继承人离世,且被继承人未立有效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侄甥子女可代位继承叔姑舅姨遗产。
又如,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有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这就是办理继承手续时,不同家庭的继承人范围不尽相同的原因之一。到底有哪些继承人,当事人可能还要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退管办、父母生前工作单位等多处“折返跑”开证明。
公证接下“难啃的骨头”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和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要求,公证处需要对李先生的姑母、李先生的父亲的婚姻家庭情况进行核实,为缩短办证周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办证负担,核实工作实行由李先生提供有效信息线索,公证处派员收集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原来李先生可能为了开证明需要跑多个部门,现在可以“少跑路”。
首先,公证员通过李先生提交的户口簿和死亡证,了解到李先生的父亲和姑母的户籍所在地和人事档案存放地。接着,公证员向街道办事处核实李先生姑母的婚育情况,未发现有其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登记。
然后,公证处派员到退管办查阅李先生父亲和姑母的人事档案,确认他们的婚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情况与李先生陈述一致。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李先生依据公证书顺利继承其姑母的遗产,并拿到了新的房产证。
公证处核实是不是多此一举?
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需要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继承人的资格,这是继承公证的核心。由于没有遗嘱、年代久远、关系复杂、丧葬风俗等“疑难杂症”,加大了继承人自己提供证据材料的难度。广州公证处采取协助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与不动产登记联办等减证便民措施,为当事人解决继承难题。
有的人会问:“已经提交证明,直接按证明内容出具公证书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去核实呢?”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项重要原则。经办公证员说,有时仅仅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审核是否属实和充分,为了排查虚假证明、防止错假证发生,保证公证文书质量,有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
例如,一些当事人为了隐瞒自己的配偶而找一个“假丈夫”或“假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身份证明可能为虚假,需要公证机构到户籍管理部门或者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在继承公证中,亲属关系证明是比较重要的证明材料,其影响到对继承人的确认,遗漏继承人将会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打官司。因此在办理公证中需要核实确认。
公证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的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的,二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公证法在赋予公证机构核实权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单位或个人依照公证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协助,配合公证机构核实相应的证明材料的义务,不得无故拒绝。
来源:广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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