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向广大消费者时,运输合同项下,原属司机的承运人职责及赔偿义务,很大程度上由网约车平台承担。同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也是如此。
司机尽到提醒义务,还需担责吗?“除非乘客故意,否则司机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司机背后有平台或保险公司,其赔偿能力更强,让受害人依法拿到赔偿才是法律的实质公平。”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多份裁判文书发现,当司机与主动开门的乘客是亲戚或朋友时,多位司机会主张自己负全责。此类“开门杀”案件中,最终由保险公司代乘客赔偿的判决占比较多。
南方周末记者 郑丹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永奇
责任编辑 | 何海宁
北京停靠路边的出租车。“开门杀”近年来成为热议话题。图文无关。易海菲 中新社 视觉中国图
2023年10月中旬,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的事件引发关注。一女子在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过程中,撞上一靠路边小客车刚打开的车门,儿童倒地后被途经的公交车车轮碾压致死。
这又是一起“开门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搜索相关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开门杀”事故高频出现。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代现峰认为,随着私家车和非机动车辆的大幅度增长,大众普遍缺乏对“开门杀”危害的认知,导致这类事故频发。
代现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开门杀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司机本人开车门,与非机动车辆相撞,此时司机负全责;另一种是乘客开车门,与非机动车辆相撞,一般乘客会与司机构成共同侵权。
后一种情况又可细分出不同的事故类型,最终赔偿责任也会不同。常见的两种情形是:司机与乘客存在运营关系,例如出租车、网约车等载客行为;司机与乘客系朋友或亲戚关系,不存在运营关系。
“‘开门杀’是交通事故中的一个热点话题,杀伤力很强,其责任认定也一直都有争议。”常年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资深律师周波补充,目前中国各地的交管部门在认定“开门杀”事故责任时,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网约车平台承担什么责任
2020年11月3日18点,正值下班时间,39岁的张赫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回家路上,与一辆刚刚推开车门的网约车相撞,导致张赫重伤,昏迷不醒。
事发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相关判决书显示,网约车司机夏某林完成一单出行任务后,临时停车未将车辆紧靠道路右侧,且未提醒乘客方某昕观察后方道路来车情况,方某昕打开右侧车门,导致了张赫受伤的结果。
“我老公现在连老爸、老妈和儿子的名字都不记得,他自己的名字也不记得了。”张赫妻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张赫原本是家里的顶梁柱,因为这场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残疾,治疗至今未愈。
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司机夏某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客方某昕承担次要责任,张赫无责。后法院判决,司机、乘客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其中,司机的赔偿比例为70%,赔偿82万元;乘客的赔偿比例为30%,35万元。
“交通部门会先出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与乘客的主次责任。之后法庭在审判时会根据该责任认定书判决。”代现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会将司机与乘客的责任明确到具体的比例划分,至于最终法庭如何划分主次要责任比例,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夏某林使用私家车实际并不具备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审核职责;且滴滴作为平台和夏某林共同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保障运营安全,都算是乘客的承运人。所以滴滴依法应对伤者遭受的损失与司机夏某林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82万元。
“不论这辆网约车有没有营运车辆相关资质,司机接单都算是执行职务行为。可能司机并不是滴滴的员工,但在法律上只要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平台就有责任。”代现峰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中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司机与乘客之间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面向广大消费者时,运输合同项下,原属司机的承运人职责及赔偿义务,很大程度上可能由网约车平台承担。同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也是如此。
如果乘客推开车门导致“车门杀”,但司机已经尽到提醒义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代现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除非乘客故意,否则司机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司机背后有平台或保险公司,其赔偿能力更强,让受害人依法拿到赔偿才是法律的实质公平。”
但并非所有情形都要机动车车主担责。周波向南方周末记者补充,如果车辆合规停靠在路边打开车门,因非机动车辆逆行或其它自身原因导致“开门杀”伤亡事故,交管部门也可能会认定非机动车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保险应认车,还是认人
周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乘客导致的“开门杀”案件中,备受争议的环节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前端的交管部门如何认定司机与乘客的主次责任;另一个是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代乘客赔偿?
“最关键的环节是前端责任认定,什么情况下乘客应该承担责任,怎么划分主次责任,以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乘客承担责任。”周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的方式和标准目前尚不统一。
近几年,在周波代理的“开门杀”案件中,各地交警认定标准不一,这也直接影响了最终庭审判决。例如,同为乘客开门,有的交警认为乘客和司机是一体的,同为侵权人;也有交警认定司机应负全责。
例如,一份2020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广西罗城县发生一起“开门杀”事故后,当地交警部门就案涉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客在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无责。
代现峰介绍,一般情况下,法庭的判决结果会与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相符,除非有其它相反的直接证据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一方面,从专业角度讲,法官不比交警更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据证明力比其它一般证据证明力要高。”
“如果司机负全责,反而不会有太大争议,因为最后由保险公司赔钱。但如果定了乘客承担责任,就存在争议了。”周波介绍,当乘客被认定担责时,主要争议点就会变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乘客的责任?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多份裁判文书发现,当司机与主动开门的乘客不存在营运关系,而是亲戚或朋友时,多位司机会主张自己负全责。其原因在于,司机作为车主,均有购买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可以代其赔偿。也正因如此,在该类“开门杀”案件中,保险公司与案件侵权人之间的官司层出不穷。
2019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发生一起“开门杀”事故,车主张某艳与推开车门的乘客马某双系朋友关系。经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处理认定,该案中车主和乘客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法庭上,车主张某艳辩称自己未尽提醒义务,应负全责。乘客马某双亦提出,没有车辆就没有自己下车的行为,保险公司应认准投保的车辆,而非细究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人。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只承担投保车主张某艳的应赔金额,即按50%的比例赔偿,且不认可张某艳承担全责。其称:“根据保险法,张某艳违反诚信原则,主动加重自己的责任,导致我司可能发生过多的赔偿,我司保留追究其二人保险诈骗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车主与乘客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伤者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此类“开门杀”案件中,最终由保险公司代乘客赔偿的判决诸多。在前述罗城县的“开门杀”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乘客负全责,但最终对伤者的赔偿由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赔。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抗辩。他们认为保险赔偿是针对投保的车主,一旦开车的人不是车主,都不应该赔偿。但这个答辩意见只能说有一定道理,法院常常不采纳。”周波称,目前,保险合同本身关于这方面的免责条款本不明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理解。
目前,已有部分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要求乘客开右边车门上下车,作为预防“开门杀”的一种措施。代现峰认为,有必要针对学员加强“开门杀”的相关教育宣传:“我认为在考驾照时,‘开门杀’也应当作为重点内容培训。我们汽车起步前和停车后都会要求看反光镜,但没有直接针对‘开门杀’进行培训。”
• (文中周波、张赫为化名)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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