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节,英德市检察院接访了一位特殊的来访者。
小杨年少时,因疏忽导致交通肇事,给即将踏入社会的人生蒙上阴影。英德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小杨系初犯,案发后认罪认罚又积极赔礼道歉取得了当事人谅解。经过慎重的考评以及综合社会调查后,决定通过不起诉的方式给小杨的人生一次“除去”犯罪“标签”的机会。
但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他以为自己将顺利走上人生的新的篇章时,入职前的审查却给他当头一棒。在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民警却让他提供不起诉决定书,否则无法开具证明。
小杨迅速赶回家,但是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他的不起诉决定书,在越发滋生的恐惧中,他难以控制自己去想:怎么回事?难道我的不起诉其实并没有封存了我的犯罪记录吗?难道未来的人生我还要背负着犯罪者的标签前行吗?在对未来的惶恐中,他想到了当年循循善诱的检察官,于是在一番奔波后迅速赶到了英德市检察院。
尽管是国庆期间,但是承办小杨的案件的检察官听说涉及入职就业的问题,还是第一时间为小杨查询了相关的档案。但在听完小杨的叙述后,一个疑惑也从检察官的心里升起。
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而且经过检察官查阅档案,当时检察机关也确实出具了《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通知书》并送达给了公安局。也就是说,按照程序现在小杨的犯罪记录应当是一个已经封存了的状态,那么他就不该被要求提供不起诉决定书才对。
“一定是这中间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对,不然不可能在走完了刑事流程的前提下,小杨还出不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带着这样的想法,英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并没有简单地为小杨复制好需要的材料后便草草结束工作。而是迅速联系了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们了解了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根据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应,公安机关在接收到了小杨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通知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后,由于文书管理流转存在一定问题,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民警没有收到相关信息用于开具相关的证明。
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如果公安机关文书流转系统存在这样的漏洞,那么不仅仅是小杨,可能还有更多的未成年人的档案没有得到妥善管理。
于是,检察官迅速成立专班,以数字检察的理念建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监督模型,调取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书流转信息等,通过对比这些数据碰撞筛选出了一批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线索,并以实地考察的形式,核查这些相关的派出所是否妥善封存了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经过巡回核查,发现了陆某某等多人的犯罪记录未及时封存。根据发现的以上情况,检察官迅速制定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英德市公安局就本案中暴露出的内部衔接问题进行整改,针对内部犯罪记录封存文书未正常流转的问题建章立制,针对需要封存的档案单独建档,独立保存。
在解决了公安这头的问题后,英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并没有停下脚步。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也并不仅仅是检警两家的工作。在作出判决后,针对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也有通知执行机关封存记录的职责。而作为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的司法局和社区矫正机构,也有着管理未成年人矫正、监督档案的管理职责。于是,检察官进一步调取了法院、司法局的内部文书管理信息、接访记录等,核实了是否存在档案管理不善引发的问题,发现38个档案未妥善管理的线索,及时进行了法律监督,并对相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地方进行督导,指导整改。
在发现了普遍存在的衔接问题后,为了顺利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工作实效。英德市检察院与英德市人民法院、英德市公安局召开专题研讨会,深入学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本是办案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环,也许比起逮捕、起诉、判决等涉及人身权益的环节显得相对没有那么重要,但这个“相对没有那么重要”的环节,一旦做得不好,可能会让帮扶教育、谈心谈话、社会调查、公开听证等工作全部付诸东流。
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在经过了刑事流程的评价、处理之后,这样一个“相对没有那么重要”的环节,能真正撕下他们身上的标签,避免他们因为曾经的阴霾自暴自弃,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迈向未来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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