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买卖“两卡”跑分赚快钱?小心沦为电诈帮凶!

肇庆政法
+订阅

如果有人告诉你,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电话卡、银行卡

然后出售或者租借给别人“跑分”,

就能足不出户、轻轻松松赚到钱?

这种赚钱的“好事”能行吗?

这可太“刑”了!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何某为牟利,纠集被告人冯某、何某某、黄某、赵某(后三人均在逃)等人,使用本人或他人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提供资金转账帮助(俗称“跑分”)。被告人赵某、伍某及陈某、翟某(二人另案处理)提供本人银行卡给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刘某、张某(另案处理)提供被告人钟某、邓某、罗某及钟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被告人莫某提供本人及被告人曾某、汤某的银行卡给黄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提供资金转账帮助。

经查,被告人何某等11人分别使用本人银行卡“跑分”,涉及人民币3万余元至94万余元不等。

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介绍伍某宏(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事提供资金转账帮助。经查实,伍某宏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转账共计5000元。

被告人何某等11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等1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何某等11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近年来,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现象泛滥,许多不法分子购买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场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为加强对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犯罪的被告人大部分是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被犯罪分子蛊惑利诱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两卡”,为犯罪分子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帮助,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逃避监管,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涉及钱财交易和资金活动时,大家务必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为了一时之利,随意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支付宝等,不为网络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同时各大银行或手机卡运营商在群众开卡时应注意提醒群众不要随意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手机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