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法说法 | 工程层层分包后,工人受伤的责任谁来“包”?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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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

往往存在多层次的挂靠、分包和转包问题

施工工人在工程中意外受伤

责任该如何划分?

赔偿问题该找谁?

2021年9月某日,泥工师傅赵叔在汕头澄海一处厂房工地上施工时不慎摔伤,雇佣赵叔的刘某将其送到医院。赵叔住院治疗28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4万元。经鉴定,赵叔摔伤致多处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该工地施工厂房系陈某所有,由沈某承包后转包给任某,任某将其中的泥工工程分包给刘某,最终由刘某雇佣赵叔到该工地上工作。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叔将陈某、沈某、任某和刘某四人诉至汕头澄海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赵叔认为

当时我在三楼的外墙工作,吊机吊木板到三楼时卡到钢梁,直接把我从三楼推下来。老刘带我来这个工地做泥工的,其他人我都不认识。

陈某认为

开工前我已经将这个工程承包给老沈了,合同约定出现工伤由他负责,他还向我保证给工人买了工伤意外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在各承包人。

沈某认为

工程是我收了再转包给老任,他未经我同意再转包出去,出事故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也很无辜。

刘某认为

老任因为忙不过来让我找工人过去帮忙做泥工,事发时我和老赵都在工地上,他当时都没有做防护措施。

经查,赵叔未接受过建筑施工培训,也没有任何施工证书或从业资格证。沈某、刘某没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叔受刘某雇佣到工地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赵叔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刘某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叔未经过相关培训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劳动过程中未履行谨慎注意、安全操作义务,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陈某、沈某和任某不清楚承接工程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 雇用 赵叔一起到工地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关系还有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

承揽关系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厂房建筑工程经过层层分包,分包每一环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提供较为纯粹的劳务作业,身份上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责任承担上,劳务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定作人需要对承揽人在工作中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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