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笔者获悉,新一期清远医保热点问答出炉,笔者梳理发现,本期市民主要关注医保待遇、关系转移、医保报销等问题。
市民问:我一直在清城区洲心街道工作并参保,2023年4月被公司解雇,2023年5月申请的失业金(领取23个月),现在发现医疗保险显示停保状态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希望相关部门处理我无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问题。
医保答:经核查,清城区社保局失业人员库尚未为市民代缴2023年9月的职工医保费用。
由于失业人员名单每月需由社保局确认,市医保服务中心在收到社保局确认的失业人员名单后方可生成上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代缴缴费记录。因清远市职工医保政策为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待遇,在未生成上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代缴缴费记录前,当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若市民在生成医疗保险失业代缴缴费记录前发生住院或者门诊慢性病费用,可先自费结算,待生成医疗保险失业代缴缴费记录后再提供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发票、社保卡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若市民在生成医疗保险失业代缴缴费记录前发生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可先自费结算,待生成医疗保险失业代缴缴费记录后需在发生费用日期的次月15日前及时携带发票、社保卡到定点门诊进行重新结算。
市民问:我想咨询黑龙江省退休人员能否将医保关系转入清远市市直。望核查告知。
医保答:如市民已为黑龙江省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则无法将医保关系转入清远市。
市民问:我在清城区石角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于2023年10月中旬在清城区银泉路清远市人民医院特定病种门诊(心脏血管手术及脑血管病种)开药,被告知前两次合计消费了600多元,已报销50%费用,现已没有报销额度,故不解。望相关部门核查该处无法报销的问题。
医保答:经核查,市民为清远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已认定门特病种“冠心病”(城乡居民参保人年度限额为1000元),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冠心病”年度限额1000元累计至2023年8月11日已使用完毕,因此市民无法报销2023年10月在清远市人民医院发生的门特费用。
市民问:我母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患有肾结石,现在想要了解肾结石属于特定病种吗?
医保答:目前清远市医保政策暂未将“肾结石”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特殊病种保障范围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地市级无删减或新增的调整权限。
市民问:我在2023年4月开始在清城区凤城街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社保卡在多年前已激活,但是核查社保卡医疗账户余额为零,至今还未划拨到账,2015年-2016年期间在清城区源潭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当时社保卡医疗账户有医疗资金划拨到账,本人一直没有使用,现在无故全部清除,希望相关部门协助处理问题。
医保答:由于市民在系统无清远市社保卡信息,因此无法将医保个账资金划拨到账。
申领并激活清远市社保卡业务不属市医保服务中心职能范围,请市民到清远市社保卡服务中心(0763-3380097)或社保卡发卡银行核实是否已申领并激活清远市社保卡。待申领并激活清远市社保卡后,请致电市医保服务中心:0763-3389083,市医保服务中心将会补划医保个账资金。
市民问:我是清城区居民,小孩近月出生的,现需要购买新生儿医保,2023年年度新生儿医保费用350元/人,新生儿医保应当按不同月份出生不同缴费金额,对于年尾出生的新生儿仍然需要交费一年350元,认为收费不合理。望相关部门能针对新生儿医保按出生月份调整缴费金额。
医保答:根据清远市医保政策有关规定,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因此新生儿中途参加2023年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仍为350元。
市民问:我母亲是正常参加清城区洲心街道城乡医疗保险的人员,2023年9月12日我母亲前往广州市住院,2023年10月12日市民前往清城区医保局进行报销,但是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报销,要求提供住院收费发票的原件,觉得不合理,因为原件已交给保险公司保险,为何发票复印件不可以。
医保答:经致电市民,市民表示市民母亲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需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市民可携带发票复印件(盖保险公司公章)以及社保卡、费用清单前往医保所属经办窗口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南方+记者 黄剑琴 贺欢
通讯员 清远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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