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汽车租赁
凭借经济、便捷等优势
成为人们商务旅游出行的热门方式
然而
不法分子通过租赁等方式
获得汽车使用权后
通过“以租代购”等融资租赁
对车辆作转售等非法处置
导致汽车租赁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同时,个别消费者因轻信
“低首付购新车”“超低月供”等
极具诱惑的“以租代购”汽车广告购买宣传
导致车财两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张某(均为化名)得知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批车辆正在对外租赁,于是准备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经营情况证明材料,伪造以另一公司名义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股东会决议》《代持协议》等担保材料,并给予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好处费”,与该公司成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得汽车364辆,价值高达2800余万元。
取得车辆后,在明知车辆用途仅限于租赁的情况下,赵某、张某将车辆以“以租代购”等融资租赁方式转售给全国各地的下级渠道商以牟取利益。
案发后,公安机关火速抓获赵某、张某二人,但部分车辆已被下级渠道商出售、质押后无法追回。
经我院审查,依法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院公诉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汽车租赁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在开展租车业务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作全面调查并详细登记,辨别相关信息真伪,对承租人签订、履行合同能力作准确、合理评估,规范租赁流程,降低经营风险。
▶车辆出租后可通过电话、GPS等方式动态监管车辆使用状况,一旦发现车辆信息异常,租赁人失联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求助。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在购买二手车时,谨记不可相信“天上能掉下馅饼”,切莫贪心,贪便宜收购赃车,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避免车财两空,甚至卷入诉讼纠纷。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白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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