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欧某在一家餐饮店购买了一份螺蛳粉,却在食用过程中吃出一只蟑螂。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餐饮店向消费者欧某赔偿1000元。
2023年4月15日中午,市民欧某在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螺蛳粉。在堂食过程中发现汤粉中有一只蟑螂,发现情况后,欧某立即与店家进行沟通反馈,要求餐饮店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餐饮店则提出退还餐费的方案,该方案被欧某拒绝。欧某当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餐饮店,餐饮店仍表示只能退餐费。因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欧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其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欧某到被告餐饮店就餐,被告餐饮店理应提供合格的就餐环境和食品,原告在就餐时发现食物中有蟑螂,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原告提供的食品中存在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店向原告欧某赔偿1000元。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徐国维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