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黑龙江哈尔滨一家公司发布
关于员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规定
“若发现私聊微信,
每次罚款100元/人”
“月累计超过5次的,
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引发网友关注。
对此,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社局发布情况通报:
经核查,情况属实,
已要求企业立即纠正。
企业表示将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出台人性化管理措施,
对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
该公司如此规定,违反了哪些法律?
劳动者面对不合理的公司规定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芝凡律师的专业解读!
该公司如此规定,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行为做出合理的约束,以达到员工完成工作内容、达到工作目标的目的。但是,本事件中该公司的规定,显然是远远超过了这一合理的限度,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员工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员工的手机属于员工的私人物品,公司查看员工手机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了对其隐私的侵害。因此,公司在未经员工充分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查看员工手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严禁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也未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根据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同时,基于错误的内部处分辞退员工,且不予以补偿的规定,亦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面对不合理的公司规定如何维权?
劳动者应当对不合理的公司规定明确提出拒绝,并对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做好证据保存工作。若公司执意执行不合理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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