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继母年老需要治病
继子女不同意
分割和变卖房屋
怎么办?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作出判决,支持继母蒋某诉请分割和变卖丈夫遗产的主张。
基本案情
梁某与前妻育有五个子女。蒋某与二婚的梁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和车房用于居住生活。后梁某去世,蒋某入住养老院。
现已七旬高龄的蒋某,考虑到治病需要费用且房子空置中,于是想变卖房产用于自己治病和养老。但梁某的五个子女认为,大家的户口还在涉案的房屋中,双方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仅同意确认份额,不同意分割和出售。
蒋某诉至新会法院,诉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和分割拍卖。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案涉房产是蒋某与梁某婚后购买,属二人共同共有。现梁某去世了,案涉房产的一半为蒋某所有,一半为梁某的遗产。在未有证据证明梁某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被继承人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即蒋某与梁某的五名子女各占遗产的六分之一份额。继承后,即蒋某占房产十二分之七份额,梁某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其次,蒋某与梁某是再婚夫妻,随着梁某的死亡,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双方对案涉房产的共有基础已经丧失,现双方对处理案涉房屋产生分歧,蒋某作为梁某的再婚妻子,在梁某死亡后主张与继子女分割共有的案涉房屋,应予以支持。
最后,鉴于双方均不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而案涉的共有物是房屋和车房,属于难以分割的实物,且双方亦未就将案涉房屋作价出售达成合意,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主张拍卖后分割价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故蒋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将案涉房产予以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成本后,由蒋某享有十二分之七份额,梁某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法官提醒您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更是老人们内心最朴素的期盼。
父亲去世,继母与继子女的姻亲关系解除,双方对房产的共有基础亦随之丧失。在房产空置的情况下,应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共有物的作用,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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