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向全社会普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与能力,推出《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预防和治理
Q1: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Q2: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中,对“有关部门”进行了阐述,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不仅包括政府下属的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还包括监察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预防和治理责任主体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涵盖我国政治体系中的众多部门。
Q3: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如何履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Q4:《反有组织犯罪法》中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和未成年人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 从刑事、行政责任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Q5: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主要作为被侵害对象出现,涉及到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种是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对校园及周边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种是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到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Q6:如何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打击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Q7:《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防止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把控基层政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制度以及相关处置方式,防止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把控基层政权。
Q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对加强有组织犯罪易发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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