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贩卖“上头”电子烟以涉毒犯罪论处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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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案,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了涉案犯罪嫌疑人,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该案是依托咪酯10月1日列管后,肇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宗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

检察官说法

“从2023年10月1日起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吸毒!销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贩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上瘾”更“上刑”。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学会自我保护,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

依托咪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医学上主要用作麻醉药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作为毒品替代品,以烟粉、烟油等形式伪装成新型电子烟销售牟利。

依托咪酯作用时间短暂,所谓“上头”快感仅持续数分钟,滥用者为追求刺激就会不自觉地反复、长时间使用,轻则类似醉酒后头晕站立不稳,重则产生幻觉、脾气暴躁、记忆空白等症状,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引发呼吸暂停,极易造成摔伤、骨折、伤人、自残、溺水、车祸等严重伤亡事故。

▲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高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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