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添加硼砂!清远通报3起典型案例

南方+ 记者

11月2日,笔者获悉,清远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的这3起案例均与非法添加硼砂有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早餐店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丸等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组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依法对该县某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起,通过网络购进非食用物质硼砂,在制作云吞皮、云吞馅、云吞、猪肉丸、冬菇猪肉丸、牛肉丸等食品过程中添加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店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肠粉案

2023年3月3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组织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依法对该县石角镇某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4月底起,通过网购等形式购进非食用物质硼砂,在制作肠粉食品过程中添加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食店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凉皮案

2023年3月15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组织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依法对该市英城某美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起,通过网购形式购进非食用物质硼砂,在制作凉皮食品过程中添加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以案说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已明确将硼砂和硼酸列为非食用物质,其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包括粽子、腐竹、肉丸、凉皮、面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 黄剑琴 贺欢

通讯员 清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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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余燕欢
校对 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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