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介绍卖淫赚取差价,这条红线越不得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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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宗摩的司机多次为卖淫场所介绍嫖客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依法提起公诉。

PART 01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吴某某(已另案判决)等人纠集韦某某等多名卖淫人员在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为扩展客源,吴某某在路口红绿灯附近找到摩的司机王某,让王某为其搭送嫖客。吴某同意王某可代为向嫖客开价,差价作为给王某的“回水”。王某和吴某达成共识,每当有嫖客找到王某询问知不知道哪里可以嫖娼,王某就将嫖客送到酒店,“生意”做成后吴某将“好处费”给王某。

经审查认为,王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搭载嫖客到卖淫窝点,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在他们中间搭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最终,湛江经开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PART 02

【检察官提醒】

“介绍他人卖淫 ”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既包括为卖淫场所介绍卖淫女的行为、也包括为卖淫场所介绍嫖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情节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自认为自己只是找到了一个可以赚外快的捷径,殊不知有些“外快”赚不得,逾越法律红线就是一条走向犯罪的深渊之路。

PART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经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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